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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膜科技产业园创业服务中心孵化企业毕业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

江苏膜科技产业园

江苏膜科技产业园创业服务中心孵化企业毕业管理办法

【概要描述】为规范江苏膜科技产业园创业服务中心孵化企业毕业的管理,统一企业毕业标准,促进江苏膜科技产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的良好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江苏膜科技产业园创业服务中心孵化企业毕业管理办法

【概要描述】为规范江苏膜科技产业园创业服务中心孵化企业毕业的管理,统一企业毕业标准,促进江苏膜科技产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的良好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 分类:园区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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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9-05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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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江苏膜科技产业园创业服务中心孵化企业毕业的管理,统一企业毕业标准,促进江苏膜科技产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的良好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毕业条件

  一、企业达到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毕业: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二条 孵化企业毕业的认定

  一、孵化器主要根据与在孵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的期限来决定孵化企业的孵化期限。孵化期满,在孵企业应当向孵化器提供以下材料:

  (一)毕业、育成或者延长孵化申请书,载明毕业、育成或者延长孵化的愿望与理由;

  (二)上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在孵企业申请表;

  (四)在孵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五)其他证明材料。

  二、孵化期满,孵化器要审查在孵企业是否达到以上规定的毕业条件。达到规定条件的,应当要求或者准予毕业;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孵化期间有较大的发展,只在两个或者几个方面未达到规定条件的,视为育成;

  (二)符合前项规定,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孵化可达到毕业条件的,经在孵企业申请,可以续签孵化协议,延长孵化;

  (三)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孵化项目的目标市场开拓困难,未能实现预期的目标,商品化、产业化效果不明显的,进一步孵化有困难的,视为孵化失败,应终止孵化。

  三、孵化器应当采取实地考察与书面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在孵企业进行审查,并做出毕业、育成、延长孵化或孵化失败的结论。对于延长孵化的企业,孵化器应当与其续签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续签的孵化期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总孵化时间不超过5年。对于孵化失败的企业,孵化器可要求其及时迁出孵化器。在孵企业在孵化协议终止前需要迁出孵化器的,孵化器按照本章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毕业条件。符合毕业条件的,应准予其毕业,终止孵化协议。在孵企业在孵期间没有发展,无法实现预定的目标,继续孵化有困难的,孵化器可以劝其返出孵化器,提前终止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

  第三条 毕业后的跟踪服务

  一、在孵企业从孵化器毕业以后,孵化器应当跟踪其发展情况,保持与其的联系。

  二、孵化器可通过以下措施促进毕业企业发展:

  (一)可与毕业企业签订跟踪服务协议,继续对毕业企业跟踪服务两年,允许毕业企业共享孵化器的服务实施和资源,享受孵化器的优惠政策,并提供所需的孵化服务。

  (二)利用孵化资金对毕业企业投资,通过股东关系与其保持联系,并继续提供服务。

  (三)促进毕业企业与在孵企业进行合作与交流,利用孵化器的网络促进毕业企业参与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四)建立毕业企业定期联系制度,关心毕业企业的发展,帮助毕业企业解决问题。

  第四条 附则

  1、欢迎各进驻企业及个人对本管理办法提出改进意见,创业服务中心将对其中合理的建议予以采纳。

  2、欢迎各进驻企业及个人对管理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保证实施管理办法的合理与公正。

  3、江苏膜科技产业园创业服务中心对本管理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

  4、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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