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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膜科技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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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膜科技产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

江苏膜科技产业园

江苏膜科技产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概要描述】为了促进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探索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新机制,现南京膜材料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南京膜材料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设立江苏膜科技产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种子资金。为加强种子资金管理,提高种子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江苏膜科技产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概要描述】为了促进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探索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新机制,现南京膜材料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南京膜材料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设立江苏膜科技产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种子资金。为加强种子资金管理,提高种子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 分类:园区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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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9-05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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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促进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探索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新机制,现南京膜材料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南京膜材料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设立江苏膜科技产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种子资金。为加强种子资金管理,提高种子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种子资金是一种孵化、鼓励科技人员初期创业的专项基金。通过引导性投入,吸引社会对科技创业者提供的技术创新项目进一步投资,支持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新型投入机制。

  二、种子资金通过对技术创新项目和科技型初创企业的资金支持和咨询服务,使其发展壮大。

  三、种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种子资金总额为5000万元,由南京膜材料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南京膜材料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

  五、南京膜材料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是种子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种子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对种子资金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六、江苏膜科技产业园创业服务中心下设规划发展部,负责种子资金的日常执行管理工作。规划发展部履行下列职能:种子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和初选,评审、论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作为种子资金的权益代表者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验收与回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七、种子资金优先支持领域为: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领域。

  八、种子资金的使用主要面向江苏膜科技产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

  九、种子资金的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要求,具备一定的创新内涵和较高的创新水平,成果有市场竞争力;

  (2)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应有明确的市场前景;

  (3)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一般已经完成实验室或中试阶段的研究,可以批量生产;

  (4)申报的项目或能形成本地区新的技术优势领域,或能显著提高在该领域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或能形成本地区新的支柱产业,或能拉动其它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2、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申报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申报企业已与江苏膜科技产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签订入驻协议并已入驻;

  (3)申报企业应是处于其发展过程的初创期的科技型小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申报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业务,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

  (5)申报企业应掌握申报项目的核心或必备的研发与生产技术,并具备研发和生产所必需的设备和人才队伍,并对所申报的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种子资金的使用方式为有偿使用和投资。其中,有偿使用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投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十、种子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初选

  规划发展部为种子资金项目申报的受理部门,随时受理技术创新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企业须按规划发展部的具体要求提供申报材料。规划发展部首先对申报企业的申请资格、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程序性审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研,并对项目做出初步筛选,将符合种子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和论证。

  十一、种子资金项目的评审

  规划发展部根据种子资金初选项目实际情况负责组织由有关专家、经发局、人社局和财政局领导等组成科技创业种子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评审和论证工作,并为种子资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支持重点的制定提供咨询。

  十二、种子资金项目的决策

  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或函审意见,规划发展部对项目进行审查,确定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额度和使用方式,专项计划的编制和项目的具体实施。

  十三、种子资金项目的实施

  1、有偿使用方式:种子资金有偿使用的期限最多为三年,并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即:第一年如回购,只收取当年银行利率的50%,第二年如回购,只收取当年利率的80%,第三年按合同条款正常回收本金和占用费。有偿使用种子资金须办理相应的担保或抵押手续,占用费比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具体比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规划发展部与项目承担企业协商确定。项目承担企业应按规划发展部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投资方式:种子资金的投资主要以项目投资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项目批准后,项目拥有者与江苏膜科技产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签订合同,在江苏膜科技产业园创业服务中心内注册公司,项目技术一般不作股本认定,但经股东认定后,可以有不超过35%的分红权。项目承担企业应按规划发展部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种子资金项目的管理和回收

  1、种子资金项目的管理:

  规划发展部组织相关人员对种子资金项目和项目承担企业进行管理,定期走访、调研,随时掌握种子资金使用情况和种子资金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向规划发展部报告,发现问题由规划发展部及时处理解决。

  2、种子资金的回收:

  (1)对于投资方式采取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的手段等方式进行回收;

  (2)对于有偿使用方式采取本金和占用费的手段进行回收。

  3、种子资金项目的清算、核销:

  种子资金项目发生失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双方签订的合作条款之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失败原因进行评估,分清原因、责任和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如确属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失败,清算后基金损失部分由规划发展部、办公室、董事会审核,并上报专家委员会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如确认人为因素造成种子资金项目失败,将依法追究种子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五、合同的提前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规划发展部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1、种子资金项目承担企业擅自挪用种子资金、弄虚作假;

  2、种子资金项目停止开发和生产活动;

  3、种子资金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且无正当理由;

  4、种子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

  5、经规划发展部调研、论证确定种子资金项目无明确发展前景。

  十六、种子资金项目承担企业的义务

  种子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应定期向规划发展部报送财务报表和其它相关材料,并应积极配合规划发展部的走访调研及种子资金的使用监督工作,对于擅自挪用种子资金、弄虚作假、不按期归还本金和占用费、不按期上缴红利和不配合财务工作的项目承担企业,将被停止申请使用的资格。同时,规划发展部将按有关合同条款的规定追究项目承担企业的法律责任。

  十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专家委员会委托南京膜材料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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