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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升级“创业江北”人才计划十策实施办法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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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升级“创业江北”人才计划十策实施办法

  • 分类:地方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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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3-13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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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深入贯彻《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 措施》(宁委发〔2018〕1 号)、《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 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9〕1 号)精神,在持 续推进“创业江北”人才计划十策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升级重 点人才工程政策机制,深化创新名城先导区建设,加快将江北新 区打造成为长江经济带创新支点,特制定本办法。

关于优化升级“创业江北”人才计划十策实施办法

【概要描述】为深入贯彻《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 措施》(宁委发〔2018〕1 号)、《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 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9〕1 号)精神,在持 续推进“创业江北”人才计划十策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升级重 点人才工程政策机制,深化创新名城先导区建设,加快将江北新 区打造成为长江经济带创新支点,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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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升级“创业江北”人才计划十策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办法的通知

  各部局、监察室,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优化升级“创业江北”人才计划十策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江北新区工作委员会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13日

  关于优化升级“创业江北”人才计划十策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 措施》(宁委发〔2018〕1 号)、《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 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9〕1 号)精神,在持 续推进“创业江北”人才计划十策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升级重 点人才工程政策机制,深化创新名城先导区建设,加快将江北新 区打造成为长江经济带创新支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开辟特殊人才特别支持渠道。对新区急需紧缺战略 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由各产 业平台、街道向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新区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采用专家论证或举荐形式, 提出支持意见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资助额度上不封顶。

  第二条 加大创新型企业家培育力度。对创办时间不满 5 年、 经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权威社会组织认定的独角兽企业和瞪羚 企业负责人,纳入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享受相应的培养支持 政策。暂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直接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 培育库,给予 20 万元的普惠奖励;研发投入年度增幅在 20%以 上的,三年培育期内在享受其他研发费用补贴基础上,再按研发 投入的 10%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对制定重点行业国际国内标准的,可按“一事一议”择优予以专项研发支持。

  第三条 完善高层次创业人才评审机制。对符合新区主导产 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项目,经各产业平台、街道推荐,可不受 学历、职称、出资方式限制,破格参加区级评审。对符合新区“两 城一中心”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 型服务企业、双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经国家有关部门及行 业协会资质认定的企业,以及入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专家创办的 企业,在评审中给予优先支持。其中,新创业 2 年内获得备案社 会风创投融资超过 300 万元的、获得“赢在南京”海外人才创业 大赛总决赛一等奖并落地新区的、经济贡献超过 200 万元的,经 所在产业平台、街道重点推荐,可直接评定入选区级项目。

  第四条 支持企业设立专家工作室。聚焦国内高层次专家和 人才团队的引进与开发,支持新区企业设立首席专家工作室和创 新团队工作室,分别给予 50 万元、150 万元的项目资助;并从 中择优推荐参加市级选拔,入选后分别再给予 50 万元、150 万 元的项目资助。

  第五条 优化就业创业指导服务。运用“互联网+”模式, 建设高校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持续打造“创赢江北·未来已 来”新区品牌;加大“名校优生”人才引进力度,优化生活补贴 兑现流程;促进创业环境升级,引进金融资本服务,加强信贷支 持,助力大创企业发展;提升大创企业扶持力度,提升场地租金 补贴至每年最高 2 万元,减轻大创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按实际缴费金额给予每人最高 2 万元社保补贴。

  第六条 扩大高层次人才奖补支持范围。在新区新型研发机 构、高新技术企业(含培育)、独角兽企业(含培育)、瞪羚企业、 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达到优质孵化水平的人才企业、 备案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人才猎头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的各类科技型企业以及其他明确纳入本政策享受范围的企 业中任职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其对新区经济贡献给予奖补。

  第七条 着力发挥人才金融作用。积极落实“人才贷”等人 才金融政策,对合作银行向新区人才企业发放政策性贷款发生损 失的,在享受省相关风险补偿金的基础上,最高给予贷款本金 20%的风险补偿金,单笔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鼓励人才企业利 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其中创业类人才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 牌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 易所 O 板成功挂牌的,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完善社会化市场化人才认定机制。组建新区高层次 人才举荐委员会,经举荐的创业类人才,落户后可直接纳入“创 业江北”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创新类 人才可按照推荐类别,参照享受新区对应的人才安居租赁补贴政 策;协调落实经举荐人才子女入学、医疗卫生等配套服务。

  第九条 完善中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体系。每年在新区相 关领域选拔一批中青年优秀人才培养对象,给予每人每年 5000 元津贴,纳入 E 类人才享受新区人才安居相应政策。择优推荐参加市级中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对象遴选,入选后再给予每人每年 5000 元津贴;对拔尖人才主持的国家级和省级人才项目和课题, 择优按所获经费 1:1 比例,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十条 加大人才安居支持力度。将企业博士的安居租赁补 贴提升至每月 2000 元。“创业江北”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 选者纳入 E 类人才,享受新区人才安居相应政策,所创企业纳入 新区人才安居支持范围。A~D 类人才可按照 100%产权一次性 不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新区人才住房,满 5 年后可上市交易;其中 不满 10 年的收益由人才和房源管理单位共享,10 年以后上市销 售的,由人才自主上市交易,交易收益全额归人才所有。 其他本办法中未涉及政策,仍按《关于印发<“创业江北” 人才计划十策>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新区委发〔2018〕19 号) 执行,具体政策实施口径,以各项计划当年申报公告或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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