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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科技创平台引进培育支持办法(修订版)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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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科技创平台引进培育支持办法(修订版)

  • 分类:地方政策法规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1-30 17:23
  • 访问量:

【概要描述】为深入实施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121”战略,加快建设自主创新先导区,助推全市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建设,加快引进和培育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2021〕1号)、《南京市关于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管理服务办法》(宁创委办〔2021 〕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南京江北新区科技创平台引进培育支持办法(修订版)

【概要描述】为深入实施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121”战略,加快建设自主创新先导区,助推全市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建设,加快引进和培育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2021〕1号)、《南京市关于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管理服务办法》(宁创委办〔2021 〕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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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科技创平台引进培育支持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121”战略,加快建设自主创新先导区,助推全市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建设,加快引进和培育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2021〕1号)、《南京市关于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管理服务办法》(宁创委办〔2021 〕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平台主要是指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三条  科技创新局牵头科技创新平台的规划布局、统筹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各产业平台、街道承担属地建设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章  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是指以在新区直管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为主体建设,经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卫健委等部门批准或认定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主要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条  对新获批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一次性奖励平台建设单位500万元。对推动新区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其他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章  新型研发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服务我市打造产业创新集群,依托国内外高校院所、龙头企业等优势科技创新资源,以产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由人才团队持多数股份组建的,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行、现代化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包括区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和列入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研究所序列的研究所。
第七条  经认定为区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以下支持政策:
(一)纳入区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序列,配备新型研发机构服务专员;
(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新区各级科技、人才、产业化项目计划;
(三)择优推荐申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第八条  经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以下支持政策:
(一)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发挥新区科创基金作用,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与社会资本成立子基金;

(三)推进新区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应用示范场景奖补扶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孵化企业开展示范应用;
(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参加新区与战略合作高校开展的科研人员“双聘制”试点。对经认定的 “双聘制”科研人员,给予其所在新型研发机构每人每年10万元支持资金,连续支持3年,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对“双聘制”科研人员的个人绩效奖励;
(五)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青年研究员计划。对获得上年度市级绩效考评奖励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其所获市级绩效奖励资金15%的专项资助,由获奖机构自主用于青年研究员引进与培养。
第九条  列入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研究所序列的研究机构同等享受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是指围绕新区主导产业技术创新共性需求,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享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建设的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公益性特征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纳入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培育管理,并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一)运营主体为在新区直管区注册经营并纳税的专业性科技服务企业或机构,且为平台建设依托单位;

(二)平台运营一年以上,有一定规模的市场服务业绩,技术性收入占年度总收入60%以上;

(三)仪器设备须纳入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统一开放共享管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以及合理的收费标准,有较高水平的专职技术服务团队;

(四)有与服务能力匹配的场地、设施等硬件条件,其中,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硬件设施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于利用非国有资金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纳入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培育管理后,根据仪器设备实际投入情况,给予5%的一次性配套建设经费后补助,每个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纳入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培育管理的机构进行动态管理,经绩效评估,对优秀和良好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奖励;对绩效评估不合格的,给予半年整改期,整改结束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列为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局负责本办法中相关扶持政策的组织申报、材料评审、发文公示以及资金兑现等工作。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平台应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定期参加统计调查,按规定提交工作计划与总结等材料,报送的材料与数据应真实有效。所属产业平台、街道应对报出数据做好审核把关。
第十六条  对政策兑现过程中,存在申报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已兑现资金,并将该企业或平台列入新区严重失信“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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